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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4/2016号行政法规〈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
2017-08-09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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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4/2016号行政法规〈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行政法规草案。

修改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的第4/2017号法律公布后,特区政府根据该法律对第14/2016号行政法规《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进行了相应修订。

为此,特区政府拟订了《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行政法规的修订草案。草案在职程入职及晋级的程序方面,重新设计统一管理制度的考试模式,并确保相关程序的规范化、公平、公正及公开。

草案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设立综合能力评估开考和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

由一个开考的两个程序,修改为两个独立的开考;综合能力评估开考仍由行政公职局负责,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则由拟招聘公务人员的部门负责。在综合能力评估开考取得合格成绩的投考人,可按个人条件及意愿报考不同的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各个部门按需求填补职缺时,可自行展开相关的开考程序,使统一管理制度更能回应部门的招聘需要。

二、明确了六种准予参加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的条件

草案订定了六种符合条件的投考人可直接报考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而无须报考综合能力评估开考,包括:

  1. 在相等或高于开考要求的学历程度的综合能力评估开考中曾获评为合格,且该成绩名单在开考之日前三年内公布者;
  2. 于开考之日所处职程的学历要求等于或高于投考职程的学历要求;
  3. 于开考之日以个人劳动合同方式任用,包括按照专有人员通则任用,且所担任职务的学历要求等于或高于投考职程所要求的学历;
  4. 于开考之日处于第14/2009号法律规定的一般职程或特别职程,且可获豁免学历要求入职新职程或所处职程中较高职等者;
  5. 于开考之日正担任领导或主管官职,且所执行的领导或主管职务的学历要求须等于或高于投考职程所要求的学历,但不包括以代任制度执行职务及曾获豁免学历要求的情况;
  6. 于开考之日在行政长官办公室、主要官员的办公室及行政辅助部门、立法会辅助部门、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及检察长办公室担任职务,且其职务的学历要求须等于或高于投考职程的学历要求。

三、修订晋级的程序

就晋级方面,草案规范了以整体配备职程和无需举行开考职程的晋级程序。只要人员符合法定晋级要件,所属部门须于法定期间内为其展开晋级的程序,并以部门最高领导作出批示方式进行。而有关职级变更的批示需在人员符合要件日起90日内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但属以专有配备的方式订定职位数目的职程和相关制度明确规定须进行晋级开考的特别职程的晋级开考,则仍予保留。此外,亦明确晋级开考属考核方式开考,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草案建议自第4/2017号法律生效之日起生效,即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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