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旅行社业务及导游职业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现行规范旅行社业务及导游职业的法律制度已生效超过20年,随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作为本澳重要经济产业之一的旅游业亦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此,特区政府早前全面检视及修改相关法律,并制定了第5/2025号法律《旅行社业务及导游职业法》。
为配合上述法律的实施,特区政府制定了《旅行社业务及导游职业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该补充性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考虑到自1998年起至今20多年来,旅行社的银行担保金额和职业民事责任保险保额从未作出任何调整,经综合考虑本澳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行业的变化、业界的营商环境和承受能力,法规提高旅行社的银行担保金额,由现时澳门元50万元提高至澳门元60万元,以确保银行担保能有效发挥其作用。与此同时,为提升保险受益人的保障,亦调升现行保险保额,由澳门元70万元提高至不少于澳门元100万元。
二、因应旅游行业和高等教育的发展,法规更新和细化技术主管的学历或专业培训的规定。在学历要求方面,须为特区高等院校开办或非本地高等院校开办且获澳门旅游大学认可属旅游范畴的高等教育课程。至于专业培训课程,则须为澳门旅游大学开办且课时不少于30小时的属旅游范畴的专业培训课程。
三、为确保导游质素,法规维持导游须至少具备高中教育学历的要求。至于专业培训方面,如导游已完成由特区高等院校开办或非本地高等院校开办且获澳门旅游大学认可属旅游范畴的高等教育课程,只须修毕由澳门旅游大学开办且课时不少于102小时关于从事导游职业的补充课程;如不具备上述高等教育学历,须修毕由澳门旅游大学开办且课时不少于150小时的关于从事导游职业的培训课程。
四、经参考现行导游知识更新课程的安排,法规进一步优化有关课程,规定须由澳门旅游大学开办且课时不少于3.5小时。
五、为落实执行第5/2025号法律的申请和通知的规定,明确规定各项申请和通知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为配合电子政务的推行,亦规定在符合条件下,旅游局可透过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方式取得申请所需的文件资料,而无须申请人直接向该局提交。
法规将与第5/2025号法律同于2026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