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呂子育先生就其不被接納為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人而提出的異議,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經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4號法律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決議如下:
一、 由於呂子育先生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未年滿四十周歲,不具備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法定資格;也沒有提交任何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簽署的提名,不符合法定的提名方式;其於6月26日向管委會遞交的異議亦無提出任何理據,管委會議決維持不接納呂子育先生為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人。
二、 呂子育先生可在本告示張貼後一日內(不遲於2009年7月1日)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