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將於 8 月 25 日舉行,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提醒任何人士於選舉投票日,均須遵守《行政長官選舉法》有關規定。
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選委會委員不得在投票站內及其運作的建築物外100公尺範圍內,透露其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而任何人士亦不得以任何藉口,迫使其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
此外,《行政長官選舉法》亦規定,在投票站和其運作的建築物的周圍內,包括其圍牆或外牆上,均禁止作任何選舉宣傳。
違反上述規定者,將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第126條及第130條,被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另外,出席的選委會委員請於選舉當日早上 9 時至 10 時,帶同本人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投票權證明書》,以作行使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