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4號法律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公告如下:
一、 行政長官選舉投票站設於路氹新城的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C區2樓澳門國際會議中心;
二、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須於2009年7月26日上午9時至10時內抵達投票站,並憑本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投票權證明書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