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对吕子育先生提出的异议作出决议

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
2009-06-30 19:59
未能播放Youtube视频

对于吕子育先生就其不被接纳为行政长官选举被提名人而提出的异议,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根据经第12/2008号法律修改及第39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全文的第3/2004号法律通过的《行政长官选举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布决议如下:

一、 由于吕子育先生至候选人提名截止日未年满四十周岁,不具备被提名为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的法定资格;也没有提交任何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签署的提名,不符合法定的提名方式;其于6月26日向管委会递交的异议亦无提出任何理据,管委会议决维持不接纳吕子育先生为行政长官选举被提名人。

二、 吕子育先生可在本告示张贴后一日内(不迟于2009年7月1日)向终审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订阅新闻局Telegram政府新闻频道:https://t.me/macaogcs,即时接收最新消息。
订阅频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Facebook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Facebook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官方微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官方微信
微信订阅号:澳门政府信息 澳门政府资讯
微信订阅号:澳门特区发布 澳门特区发布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政府新闻频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政府新闻频道
已复制连结
跳转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