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民航活動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鑑於現行規範澳門民航活動的法規生效至今已逾二十年,為落實逐步開放民航市場的政策,特區政府擬透過發出牌照的方式批准設立更多以澳門為基地的航空公司。為配合新的商業航空客運業務制度,特區政府重新制定本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法案適用於澳門及其管轄空域內進行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動、由本地或外地航空企業以澳門為目的地或出發地的航空器的運作、在澳門註冊的航空器,以及適用於澳門境內的機場。民航局負責監管、規範、管制及監察民航活動,相關人員享有公共當局的權力。
為落實澳門航空運輸市場的開放,法案對商業航空客運業務制度進行規範,要求從事商業航空客運業務者必須先獲發業務牌照、須在澳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並作為主要營業地,並且證明具備適當資格、技術能力及財力等,以保證可履行法定和牌照義務。法案對現有的航空運輸服務承批人作了過渡安排。
法案設處罰制度,民航局可中止或廢止執照、許可或證明書,以及在必要時可採取防範措施,違法者可被科處罰款。為配合國際民航組織提出的安全管理政策,倘違法行為對民航安全不構成嚴重危險,法案新增容許涉嫌違法者可在指定時間內補正不合規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