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民航活动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鉴于现行规范澳门民航活动的法规生效至今已逾二十年,为落实逐步开放民航市场的政策,特区政府拟透过发出牌照的方式批准设立更多以澳门为基地的航空公司。为配合新的商业航空客运业务制度,特区政府重新制定本法案。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法案适用于澳门及其管辖空域内进行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由本地或外地航空企业以澳门为目的地或出发地的航空器的运作、在澳门注册的航空器,以及适用于澳门境内的机场。民航局负责监管、规范、管制及监察民航活动,相关人员享有公共当局的权力。
为落实澳门航空运输市场的开放,法案对商业航空客运业务制度进行规范,要求从事商业航空客运业务者必须先获发业务牌照、须在澳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作为主要营业地,并且证明具备适当资格、技术能力及财力等,以保证可履行法定和牌照义务。法案对现有的航空运输服务承批人作了过渡安排。
法案设处罚制度,民航局可中止或废止执照、许可或证明书,以及在必要时可采取防范措施,违法者可被科处罚款。为配合国际民航组织提出的安全管理政策,倘违法行为对民航安全不构成严重危险,法案新增容许涉嫌违法者可在指定时间内补正不合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