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第1/2017號法律《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及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第四條撤銷保安協調辦公室,並將民防職責併入警察總局,因此,有必要廢止有關保安協調辦公室的條文,並修訂安全委員會運作的規定。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核准安全委員會的運作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安全委員會的運作基本維持不變,仍為行政長官在內部保安事宜的專責諮詢機關,並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警察總局將負責向安全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顧問支援,以及負責編製須經行政長官核准的內部規章;安全委員會的秘書將由警察總局局長指派的助理擔任。
草案規定廢止第33/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安全委員會及保安協調辦公室的運作運定》。
草案建議自第1/2017號法律《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及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生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