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和恐怖主義犯罪,以保障各經濟體系的安全穩健,並為了確保澳門特區的經濟在履行國際標準的同時能保持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第3/2017號法律對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作了修改,與此同時,亦有需要相應地修訂相關的行政法規,因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7/2006號行政法規〈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行政法規草案,藉此完善和更新預防他人實施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義務的前提條件和內容,以及訂定關於該等義務履行情況的監察制度。
草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調整監察當局的名單及職權,包括明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監管對象範圍,以及增加房屋局為監察當局,其監管對象為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並明確規定有關當局可採取為有效履行其監察義務屬必要的監察行動的權利;
二、重新制訂和加強針對合同訂立人、客戶及幸運博彩者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三、制訂偵測可疑活動所實施的監控措施;
四、加強保存證明文件的義務,有關身份識別資料、帳戶檔案及商業信件的一切紀錄,應在有關帳戶終結或業務關係終止後保存至少五年;
五、設定有效的監控措施,以風險為本方式,對於高風險的客戶、產品、服務及銷售方式及新科技進行強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六、將相關處罰制度及程序轉移至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