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和恐怖主义犯罪,以保障各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健,并为了确保澳门特区的经济在履行国际标准的同时能保持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第3/2017号法律对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及第3/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作了修改,与此同时,亦有需要相应地修订相关的行政法规,因此,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7/2006号行政法规〈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措施〉》行政法规草案,藉此完善和更新预防他人实施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义务的前提条件和内容,以及订定关于该等义务履行情况的监察制度。
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监察当局的名单及职权,包括明确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的监管对象范围,以及增加房屋局为监察当局,其监管对象为房地产中介人及房地产经纪,并明确规定有关当局可采取为有效履行其监察义务属必要的监察行动的权利;
二、重新制订和加强针对合同订立人、客户及幸运博彩者的客户尽职审查措施;
三、制订侦测可疑活动所实施的监控措施;
四、加强保存证明文件的义务,有关身份识别资料、帐户檔案及商业信件的一切纪录,应在有关帐户终结或业务关系终止后保存至少五年;
五、设定有效的监控措施,以风险为本方式,对于高风险的客户、产品、服务及销售方式及新科技进行强化客户尽职审查措施;
六、将相关处罚制度及程序转移至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中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