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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批示“SARS”應變措施

新聞局
2003-04-29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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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簽署批示,為針對可能會發生或實際發生一般稱為“非典型肺炎”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的疫情, 核准關於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的因素或情況的措施、啟動民防架構的措施、例外性措施等規定。有關批示於今(29)日起生效。

政府公報副刊昨(28)日刊登第10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授權衛生局局長實施所定措施;批示指出,衛生局局長可與在有關領域具權限的部門及機構經常保持直接聯繫,尤其與“世界衛生組織”保持聯繫;並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協助,尤其可要求保安協調辦公室提供協助。

另外,公民有提供協助的義務,並應服從有權限實體所作的命令、指示及勸告;任何人不得散佈與“非典型肺炎”有關的、可能令居民受驚或不安的虛假消息,否則按《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所定的違令罪追訴。

批示又訂明,對拒絕接受早期診斷檢查的非本地居民,警察當局應禁止其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患有“非典型肺炎”的非本地居民,又或對有跡象顯示具有或已具有“非典型肺炎”病徵而不能對其進行早期診斷檢查的非本地居民,警察當局可禁止其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對其採取某項例外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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