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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廳30日起向市民提供簽發十日內未離境證明書服務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2003-04-29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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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灣當局於本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出之消息,為針對“非典型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實施『專案防疫強制隔離』措施,凡自中國內地、香港、越南、新加坡、加拿大等地到台灣的人士,需接受強制隔離。由於本澳至今尚無“非典型肺炎”之個案發生,故澳門並不在此受限制之地區內。但自澳門到台灣者,必須出示過去十天內未到過以上受限制地區/國家的證明。

為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將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提供為本澳居民簽發十日內未離境證明書的服務。

鑒於技術原因,上述服務將分為兩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四月三十日至五月九日(30/04/2003—09/05/2003)

申請人可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如屬委託,必需出示合法之委託代理文件)於出發前兩個工作天到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辦理有關申請手續。

有關證明可於出境當日在澳門國際機場口岸出境櫃檯領取。

第二階段:於五月十日開始(10/05/2003起)

申請人可於澳門國際機場出境櫃檯直接申請及領取。由於發出該證明書需時約三十分鐘,故敬希有需要的市民提早到機場辦理有關手續。

上述服務屬於澳門特區政府一項收費服務。每一申請需繳納服務費澳門幣十五元正(MOP$15.00)。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725448(辦公時間)或7967375(非辦公時間)與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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