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今(八)日發出指引,提醒各候選人及其輔助人員遵守現行法律規定,在法定宣傳期內(九月八日至二十一日),進行競選宣傳工作。
選舉委員會主席馮文莊表示 ,在該段期間以外,以任何形式進行選舉宣傳活動均與選舉法有抵觸。
另外,選委會另一項指引亦提及,應傳媒的要求,對在選舉宣傳期之前或該期間的報導提出意見,以供參考。馮文莊指出,選委會強調新聞自由及採訪自由是新聞工作者的基本權利,應依法受到保障。同時,選舉法要求所有候選人獲得公平及機會平等的對待。
選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禁止透過商業宣傳工具,在社會傳媒或其他媒介進行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