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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第4/CEAL/2001號指引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2001-08-08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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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地不少新聞機構及新聞從業員請求選委會對在選舉宣傳期之前或該期間對傳媒報導選舉新聞發出參考性意見,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拫據3月5日第3/2001/號法律(《選舉法》) 第10條第6項之規定,議決及通過第4/CEAL/2001號指引,內容如下:

(1)新聞自由及採訪自由受《基本法》第27條及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保障,而選舉宣傳之概念乃以候選人之活動為直接規範對象。

(2)立法者在《選舉法》第72條要求所有候選人獲得公平對待,並對新聞自由及有關違法行為訂立特別之制度(見《選舉法》第72條及190條)。

(3)根據《選舉法》第81條之規定,禁止透過商業宣傳工具,在社會傳媒或其他媒介進行宣傳。

(4)在選舉宣傳期間,社會傳媒機構有責任確保候選人在競選方面獲得公平及平等之對待。

(5)在其他情況下,由於在文字上對有關準則難以作完整無遺之表述,故仍有賴各社會傳媒機構負責人之衡量及職業操守,而基礎之標準乃以平等原則為依歸。

* * *

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八日第十四次會議上通過及即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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