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六)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第 11/2001號法律,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政區海關。
海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個具有行政自治權的公共機關,海關主要負責領導、執行和監察與關務政策有關的措施,並負責關務管理和監督等具警務性質的職務。
海關的職責為:預防、打擊和遏止關務欺詐行為;致力預防和遏止不法販運活動;配合對外貿易活動的監管工作,並為發展對外貿易活動作出貢獻,以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國際上的信譽;根據法例確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致力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海關範疇內承擔的國際義務;致力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妥善執行澳門特別行區的內部安全政策;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防工作,並在緊急情況中參與行動。
法律規範海關關長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六)項所指的海關主要負責人,對行政長官負責。海關由海關關長領導,並設有副海關關長和助理海關關長。海關關長對擔任海關各機關和組織附屬單位的領導和主管的人員直接行使指揮和領導權。海關關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職務由保安司司長兼任。海關關長具有刑事警察當局的身份。
海關人員由海關關員和文職人員組成,海關關員在行使監察、巡邏和刑事偵查職能時,被視為刑事警察機關。海關的組織和運作由行政法規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