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二零零三年针对严重呼吸道综合症──非典型肺炎(SARS)对本澳经济带来的冲击,推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及“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目的是协助中小企业较容易取得银行融资贷款,以克服经济困境。因实施上述计划可能产生的债务由澳门特区政府承担,第5/2003号法律《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担债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提供的保证金额上限为澳门币二亿元,而“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提供的保证金额上限为澳门币一亿元。
二零一零年,澳门特区政府为纾缓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造成的营运压力,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以及推动该等企业改善经营和转型升级,通过第5/2010号法律《修改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担债务的第5/2003号法律》,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的保证金额上限调升为澳门币五亿元,但仍维持“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的保证金额上限为澳门币一亿元。
随着上述扶助中小企业的政策实施多年,本澳的中小企业在数量及规模方面逐渐增多和壮大,现时澳门特区政府可透过提供贷款保证而承担债务的总额不足以贯彻落实扶助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此外,近年欧美地区的经济波动亦增加了本澳经济环境的不明朗因素。因此,为更有效落实澳门特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及确保“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的延续性,特区政府制定了《修改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担债务的第5/2003号法律》法律草案。
法案建议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的保证金额的上限由澳门币五亿元提高至九亿元,但仍维持“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的保证金额上限为一亿元。因此,澳门政府可透过为中小企业向获准在澳门营运的银行机构贷款提供保证而承担债务的总额上限,由澳门币六亿元提高至十亿元。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