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35/2011号行政法规〈电力装置使用准照的发出程序〉》行政法规草案。
因应社会的发展,特区用电需求日益增加。在确保不同用途的电力装置的技术及安全要求下,有需要放宽现行工商业活动场所电力装置取得使用准照的功率限制,为此特区政府修订第35/2011号行政法规,以配合特区政府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法规将设置于经营商业或工业活动、酒店业场所业务及作办公室用途的楼宇、楼宇部份或独立单位的永久装置必须取得使用准照的订定功率,由34.5千伏安调升至69千伏安。
此次调升最低功率,预计约91%的商业场所用户及约72%的工业场所用户因电力装置功率不超出新定的功率,无需申请使用准照。
此外,为配合第18/2024号法律《物业、商业登记及公证的电子化》的规定,简化程序,删除必须公证认定签名的规定。
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