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洲坊發展商今日(1日)再與四間木屋家團達成搬遷協議並同意清拆木屋,在房屋局及警方人員在場監督下,青洲坊發展商的工作人員順利清拆。
據發展商通報,已與青洲坊地段內四個木屋家團達成搬遷協議並同意清拆木屋,並在房屋局及警方人員在場之情況下,已順利清拆上述四間木屋,期間青洲坊眾互助會代表亦有到場。
政府密切跟進青洲坊地段發展商最後階段的清遷工作,並已知會警方及消防局加強相關工作,避免有意外發生。目前,青洲坊地段尚餘5間木屋,其不合安置條件的原因,包括已曾獲安置購買經屋、非木屋登記人士、以及提出的要求不符合相關法例的安置條件。
其中一個以其木屋曾獲安置購買經濟房屋的高姓木屋家團,早前要求安排其女兒購買經屋,今午在新澳門學社的人員陪同下,約見房屋局人員,並改為要求協助其兩名已獲安置之家團成員租住社會房屋。房屋局人員已多次接見該家團,並說明已獲安置的木屋,按規定不能重複安置。
局方再次重申,鑑於該家團及其多名家團成員早在1995年已透過此木屋獲安置購買3房1廳的經濟房屋,且根據資料,該家團現時擁有多個居住物業及商舖,按相關規定,過去曾獲安置的木屋家團不能重覆安置,該家團成員包括該木屋家團戶主的兩名女兒,不符合現行租住社屋法例規定,故已即時回覆其兩名女兒租住社會房屋之申請不獲接納。
另一尚未遷出的青洲坊黃姓木屋家團,曾提交2份購買經屋申請。經審查,1份之申請人在1993年木屋登記名冊內有登記,經審核符合購買一個經屋單位,並已安排於12月30日往房屋局補交文件。但另一份的申請人在1993年木屋登記名冊內沒有登記,不符合申請資格,但此兩份的申請人於補交文件之日要求各自購買兩個經屋單位,合共四個經屋單位,由於不符合相關規定,故只會根據法例安置購買一間經屋。
房屋局強調木屋家團必須登記於政府1991年及1993年木屋登記名冊內,同時,須符合現行租住社屋及購買經屋法例規定,才會獲安置,而曾獲安排者不會獲重新安置。如屬有經濟能力,或提出不合理訴求之家團,又或持有物業者,政府不作考慮。至於,非政府1991年及1993年木屋登記名冊內的家團,如有特別困難,經當局審核屬貧困弱勢者,按社會房屋相關法例的例外情況跟進處理。
政府強調發展商對青洲坊地段之補償及清拆工作限期至2011年1月2日屆滿,政府在1月3日啓動收回青洲坊地段的程序,之後由政府接收青洲坊相關清遷工作。屆時,政府主要解決有實際困難的木屋住戶之居住問題,並按相關法例作出處理;並重申政府於清遷時對木屋住戶是沒有任何金錢補償,相信居民予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