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洲坊发展商今日(1日)再与四间木屋家团达成搬迁协议并同意清拆木屋,在房屋局及警方人员在场监督下,青洲坊发展商的工作人员顺利清拆。
据发展商通报,已与青洲坊地段内四个木屋家团达成搬迁协议并同意清拆木屋,并在房屋局及警方人员在场之情况下,已顺利清拆上述四间木屋,期间青洲坊众互助会代表亦有到场。
政府密切跟进青洲坊地段发展商最后阶段的清迁工作,并已知会警方及消防局加强相关工作,避免有意外发生。目前,青洲坊地段尚余5间木屋,其不合安置条件的原因,包括已曾获安置购买经屋、非木屋登记人士、以及提出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法例的安置条件。
其中一个以其木屋曾获安置购买经济房屋的高姓木屋家团,早前要求安排其女儿购买经屋,今午在新澳门学社的人员陪同下,约见房屋局人员,并改为要求协助其两名已获安置之家团成员租住社会房屋。房屋局人员已多次接见该家团,并说明已获安置的木屋,按规定不能重复安置。
局方再次重申,鉴于该家团及其多名家团成员早在1995年已透过此木屋获安置购买3房1厅的经济房屋,且根据资料,该家团现时拥有多个居住物业及商铺,按相关规定,过去曾获安置的木屋家团不能重覆安置,该家团成员包括该木屋家团户主的两名女儿,不符合现行租住社屋法例规定,故已即时回覆其两名女儿租住社会房屋之申请不获接纳。
另一尚未迁出的青洲坊黄姓木屋家团,曾提交2份购买经屋申请。经审查,1份之申请人在1993年木屋登记名册内有登记,经审核符合购买一个经屋单位,并已安排于12月30日往房屋局补交文件。但另一份的申请人在1993年木屋登记名册内没有登记,不符合申请资格,但此两份的申请人于补交文件之日要求各自购买两个经屋单位,合共四个经屋单位,由于不符合相关规定,故只会根据法例安置购买一间经屋。
房屋局强调木屋家团必须登记于政府1991年及1993年木屋登记名册内,同时,须符合现行租住社屋及购买经屋法例规定,才会获安置,而曾获安排者不会获重新安置。如属有经济能力,或提出不合理诉求之家团,又或持有物业者,政府不作考虑。至于,非政府1991年及1993年木屋登记名册内的家团,如有特别困难,经当局审核属贫困弱势者,按社会房屋相关法例的例外情况跟进处理。
政府强调发展商对青洲坊地段之补偿及清拆工作限期至2011年1月2日届满,政府在1月3日启动收回青洲坊地段的程序,之后由政府接收青洲坊相关清迁工作。届时,政府主要解决有实际困难的木屋住户之居住问题,并按相关法例作出处理;并重申政府于清迁时对木屋住户是没有任何金钱补偿,相信居民予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