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讹称妻子提交虚假夫妻关系声明书 丈夫被判诬告罪罪成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5-02-24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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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居民甲于2004年3月与乙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并育有两名女儿。2015年4月,乙以夫妻团聚为由申请来澳定居,并获有关当局批准。同年11月,乙取得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其后,乙办理居留许可续期手续,并分别于2016年9月及2018年10月向治安警察局提交“维持夫妻/事实婚关系声明书”,声明其与甲仍维持法定婚姻关系及共同生活。然而,2018年底,甲与乙因频繁争执而分居,甲搬离共同住所,但仍会不时回到他们的共同住所与乙一同生活,且二人仍维持法定婚姻关系。2019年3月,甲与乙及乙的现任伴侣发生冲突,甲心有不忿,意图报复并取消乙的居留许可,遂向治安警察局提交一份“声明书/申请书”,当中讹称乙自2016年8月起与另一男子生活,且甲乙二人已分居,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甲要求取消乙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企图藉此影响乙的居留权,并使当局误以为乙之前提交的声明书内容为虚假,导致乙受到警方调查。初级法院刑事法庭裁定甲被控告的一项《刑法典》第329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诬告罪罪名成立,判处7个月徒刑,缓刑1年6个月。甲不服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本上诉案的关键在于判断甲是否具备诬告罪的主观要素。根据法律规定,诬告罪的主观要素有:故意,其一,行为人作出行为的意图促使某一程序,包括刑事程序、行政违反程序或纪律违反程序,针对相关特定之人被提起;其二,行为人作出行为时,明知其所归责之事属虚假。根据本案所证明的事实,甲不仅意图取消乙的居留许可,还希望警方怀疑乙以虚假声明获得澳门居留许可续期。作为澳门市民,甲清楚知悉这将会令乙遭受警方的刑事调查。由于甲的不实声明导致警方针对乙涉嫌伪造文件罪展开刑事调查,检察院亦因此针对乙开立侦查卷宗。调查期间,甲继续向治安警察局及检察院人员虚报其与乙于2016年8月已分居,且讹称其与乙向有关当局隐瞒分居事实并提交声明书。由此可见,甲希望乙受到刑事处罚的意图是昭然若揭的。法院认定的事实毫无疑问地反映了上述主观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人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审判决。

参阅中级法院第250/2023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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