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跨国企业集团经营活动纪录的规定》行政法规草案,该行政法规作为第21/2019号法律《修改〈所得补充税规章〉》的配套法例,将于本月二十六日生效。
根据该行政法规的规定,为配合最新国际税收标准“税基侵蚀及利润移转-行动十三” 的要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企业的纳税人,倘符合条件成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实体,且集团的合并总收益达到行政法规规定的七十亿澳门元时便须履行法定义务,按行政法规所规范的内容及格式备有及保存集团经营活动纪录的文件檔案,并以电子加密方式向财政局报送当中的国别报告资料,财政局会将相关资料以自动信息交换方式与集团所涉管辖区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