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跨國企業集團經營活動紀錄的規定》行政法規草案,該行政法規作為第21/2019號法律《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的配套法例,將於本月二十六日生效。
根據該行政法規的規定,為配合最新國際稅收標準“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十三” 的要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企業的納稅人,倘符合條件成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母實體,且集團的合併總收益達到行政法規規定的七十億澳門元時便須履行法定義務,按行政法規所規範的內容及格式備有及保存集團經營活動紀錄的文件檔案,並以電子加密方式向財政局報送當中的國別報告資料,財政局會將相關資料以自動信息交換方式與集團所涉管轄區的國家或地區進行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