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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维持四宗运输工务司司长勒迁土地的决定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9-11-20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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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和24日就四宗运输工务司司长命令勒迁土地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一幅面积为4,870平方米,称为“SQ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Empresa de Construção e Obras de Engenharia San Tak Fat, Limitada(现为“盈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于2015年11月8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运输工务司司长随后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清空相关土地。

第二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青洲河边马路1-B号,一幅面积为659平方米,承批人为罗丽明及关伟霖。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于2016年5月7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运输工务司司长随后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清空相关土地。

第三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一幅面积为3,375平方米,称为“SE”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Imobiliário Hou Lei, Limitada。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于2016年1月24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运输工务司司长随后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清空相关土地。

第四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岛广东大马路,一幅面积为2,209平方米,称为“BT1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Pak Lok Mun, Limitada。土地的批给期间为50年,合同订定的利用期为42个月。2015年5月15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能在合同订定的利用期内完成土地利用为由宣告批给失效。运输工务司司长随后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清空相关土地。

上述四幅土地的承批人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该院审理后裁定四宗司法上诉均败诉。

参阅中级法院第1061/2017号案、第997/2017号案、第1155/2017号案以及第840/201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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