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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維持四宗運輸工務司司長勒遷土地的決定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9-11-20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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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分別於2019年10月17日和24日就四宗運輸工務司司長命令勒遷土地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4,870平方米,稱為“SQ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Empresa de Construção e Obras de Engenharia San Tak Fat, Limitada(現為“盈科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於2015年11月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隨後於2017年9月28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清空相關土地。

第二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1-B號,一幅面積為659平方米,承批人為羅麗明及關偉霖。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於2016年5月7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7年3月27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隨後於2017年7月28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清空相關土地。

第三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3,375平方米,稱為“SE”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Imobiliário Hou Lei, Limitad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於2016年1月24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7年3月27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隨後於2017年9月28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清空相關土地。

第四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廣東大馬路,一幅面積為2,209平方米,稱為“BT1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Pak Lok Mun, Limitada。土地的批給期間為50年,合同訂定的利用期為42個月。2015年5月15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能在合同訂定的利用期內完成土地利用為由宣告批給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隨後於2015年8月17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清空相關土地。

上述四幅土地的承批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該院審理後裁定四宗司法上訴均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1061/2017號案、第997/2017號案、第1155/2017號案以及第840/201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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