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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他人騙取保險而製作虛假醫療收據 中院維持偽造文件罪的定罪及量刑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5-01-06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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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澳門經營XX醫療中心並在該中心擔任診所助理,其工作內容包括在求診者應診後填寫診症內容、列印醫療收據及收取診金。丙在XX醫療中心任職西醫但不常駐,每次丙為求診者應診後,會由甲跟進後續工作事宜。為此,丙會先在空白的收據上簽署,然後再由甲將求診者的診斷情況,連同診金金額及應診日期打印在上述收據上,用以作成求診者的醫療收據。乙於2015年3月25日前往英國,並為此向丁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旅遊保險。其後,乙計劃以虛假的醫療收據申請索償。為此,乙在沒有看診的情況下,要求XX醫療中心為其簽發因病求診的醫療收據。甲和丙簽發了就診日期由2015年10月5日至12月14日,合共19張醫療收據予乙。而事實上,乙自離開澳門後,直至2015年12月22日才入境澳門,即在上述19張醫療收據上所載的就診日期,乙均非身處澳門境內。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甲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偽造文件罪」,罪名成立,判處甲1年徒刑,緩刑2年執行。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就甲認為其僅是把載於電腦資料庫內屬於乙的數據打印出來,並非製作內容與事實不符的資料的上訴理由,合議庭指出,《刑法典》第244條規定的「偽造文件罪」中的製作,依據社會生活常識,是對人類行為的一種統稱,並不將任何一種具體的行為排除在外。本案中,甲將涉及乙的看診、診金以及日期等資料打印在紙質媒介上,最後蓋上醫療中心的印章,正是完成了製作的行為。甲所謂打印與製作是兩個不同行為的辯解,明顯不成立。此外,甲認為其未被指控與乙構成「詐騙罪」的共同正犯或從犯,透過反義解釋,足以證明其沒有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的意圖,亦沒有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意圖;另一方面,甲亦指其不知道亦沒有義務知悉乙要求提取有關文件是為向保險公司索償。對此,合議庭指出,即使當事人不存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的「詐騙罪」的犯罪主觀要件,由此亦不能反推出當事人不具有「偽造文件罪」的主觀故意。事實上,甲在乙要求下製作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文件,而其亦知悉就診收據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這些事實已經充分顯示其存有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為他人,即為乙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意圖。甲作為醫療中心的經營者,應當清楚知悉醫療收據在社會生活中的現實作用。甲明知在相關期間乙並未求診,卻仍應其要求,製作了涉案的19張醫療收據,作為診所的負責人,其完全明白簽發虛假就診收據行為的不法性,故此,原審法院裁定甲觸犯一項「偽造文件罪」,並不存在適用法律之錯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甲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審裁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778/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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