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人才發展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人才發展委員會原有職責為負責特區政府人才發展工作,尤其是人才培養方面。為配合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的實施,特區政府調整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為此,制定本法規。
法規內容主要包括:
一、明確委員會在人才培養及人才引進的職責;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本地高等院校代表、與重點產業相關的公共部門或實體的代表,以及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等。
二、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方式運作,按人才培養及人才引進的職責範疇組成相應的專責小組。此外,法規訂明全體會議及各專責小組的職權。
三、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行政及技術支援工作。
本法規與第7/2023號法律同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