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選舉日程,經確認合法存在的提名委員會,其候選名單和政綱等資料,須最遲至7 月10 日(周一),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
按照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同時需要以銀行轉帳、本票或保付支票存放澳門幣25,000 保證金,而每一候選人須簽署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
在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限屆滿後兩日內,選管會須將載有候選人及受託人除常居所外的完整身份資料的候選名單總表,張貼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辦公設施內。同時,在張貼日之後兩日內,受託人可對程序是否符合規範或對任何候選人的被選資格提出爭議。
如發現存在程序上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或存在無被選資格的候選人,選管會須最少提前兩日(最遲為7月14日),通知候選名單的受託人,以便其在提交候選名單期限屆滿後7日(7月17日)內,糾正不符合規範的情況或更換無被選資格的候選人。
之後,選管會將於兩日內公佈決定。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可對選管會的決定提出異議(最遲為7月24日)及答辯,針對倘有的異議,選管會將於7月28日前作出決定。
如無提出異議或一經對提出的異議作出決定,選管會即透過張貼於其辦公設施入口處的告示,公佈一份載有全部被接納的候選名單的總表。就選管會對異議所作的決定,相關受託人可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最後,如無上訴或一經對提起的上訴作出裁判,則於一日內,選管會即透過張貼於其辦公設施內的告示,公佈一份載有候選人完整身份資料的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
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188-A條,在公佈載有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的告示後至競選活動開始前的期間,違反本法律規定,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者,科澳門幣2千至1萬元罰金。
詳情請閱覽選舉網頁www.eal.gov.mo,或致電2891 7917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