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4日晚,第一原告使用狗帶牽著第二原告的狗隻仔仔散步,當時被告的狗隻大懵亦由其家傭牽著狗帶在附近散步,第一原告突然聽到後方傳來聲響,隨即發現被告的狗隻大懵鬆脫狗帶衝向原告身邊襲擊狗隻仔仔,並咬著狗隻仔仔,當第一原告嘗試將兩隻狗隻分開時,狗隻大懵咬著第一原告的右手不放,隨後狗隻大懵再次襲擊狗隻仔仔,第一原告再次嚐試阻止狗隻大懵襲擊狗隻仔仔,狗隻大懵再次襲擊第一原告的左手。第一原告在掙扎期間因失去平衡倒地受傷。在被告的家傭趕到後仍無法拉開身型龐大的狗隻大懵。狗隻大懵繼續襲擊第一原告及狗隻仔仔。不久,狗隻大懵自行鬆口,而第一原告的雙手有17個齒孔,其中三個齒孔需縫針治療,狗隻仔仔左耳有三個孔,左眼底皮有一個孔,左背有一個直徑1.5cm的齒孔。第一原告立刻致電警員及其家人求助,並由救護車送往山頂醫院急診部接受治療及注射破傷風疫苗。第三原告趕到現場後協助第一原告將狗隻仔仔送往澳門寵物醫院接受治療。
三原告針對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判處被告支付澳門幣21,564.00圓之醫療費及精神損害賠償、加上自提起訴訟至付清之日的法定利息及訴訟費用和職業代理費。
法院認為,被告家傭人沒有妥善看管被告狗隻導致上述事件的發生,被告的家佣理應根據《民法典》第486規定承擔今次事件的過錯責任及有義務作出賠償。考慮到幾名原告僅針對被告提起本訴訟,且已證事實顯示被告與家傭間存有僱主及僱員關係。根據《民法典》第493條,被告作為該名家傭的僱主須承擔今次事件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489條規定,法院裁定原告訴訟理由及請求部份成立,判處被告須支付第一原告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總金額為澳門幣11,055圓;第二原告之財產賠償總金額為澳門幣588.00圓。
參閱初級法院輕微民事法庭第PC1-13-0009-COP號案(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