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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逞凶 狗主担责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3-12-18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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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4日晚,第一原告使用狗带牵着第二原告的狗只仔仔散步,当时被告的狗只大懵亦由其家佣牵着狗带在附近散步,第一原告突然听到后方传来声响,随即发现被告的狗只大懵松脱狗带冲向原告身边袭击狗只仔仔,并咬着狗只仔仔,当第一原告尝试将两只狗只分开时,狗只大懵咬着第一原告的右手不放,随后狗只大懵再次袭击狗只仔仔,第一原告再次尝试阻止狗只大懵袭击狗只仔仔,狗只大懵再次袭击第一原告的左手。第一原告在挣扎期间因失去平衡倒地受伤。在被告的家佣赶到后仍无法拉开身型庞大的狗只大懵。狗只大懵继续袭击第一原告及狗只仔仔。不久,狗只大懵自行松口,而第一原告的双手有17个齿孔,其中三个齿孔需缝针治疗,狗只仔仔左耳有三个孔,左眼底皮有一个孔,左背有一个直径1.5cm的齿孔。第一原告立刻致电警员及其家人求助,并由救护车送往山顶医院急诊部接受治疗及注射破伤风疫苗。第三原告赶到现场后协助第一原告将狗只仔仔送往澳门宠物医院接受治疗。

三原告针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处被告支付澳门币21,564.00圆之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加上自提起诉讼至付清之日的法定利息及诉讼费用和职业代理费。

法院认为,被告家佣人没有妥善看管被告狗只导致上述事件的发生,被告的家佣理应根据《民法典》第486规定承担今次事件的过错责任及有义务作出赔偿。考虑到几名原告仅针对被告提起本诉讼,且已证事实显示被告与家佣间存有雇主及雇员关系。根据《民法典》第493条,被告作为该名家佣的雇主须承担今次事件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489条规定,法院裁定原告诉讼理由及请求部份成立,判处被告须支付第一原告之财产及非财产损害赔偿总金额为澳门币11,055圆;第二原告之财产赔偿总金额为澳门币588.00圆。

参阅初级法院轻微民事法庭第PC1-13-0009-COP号案(可从法院网站www.court.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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