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的執行工作和配合城市發展,以及貫徹落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於對輪式車輛、可安裝和/或用於輪式車輛的裝備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術法規的協定書》(以下簡稱《協定書》)的內容和精神,有需要修改現行《道路交通規章》中不合時宜的規定。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道路交通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規定,為配合《協定書》訂定的技術規定,前置式駕駛室的重型貨車及大型客車的車廂僅得延長至後軸以外不得超過軸距65%的距離;對於有裝甲防護的輕型客車,豁免在車後壁板裝置反光物料的牌以作訊號指示;刪除強制單門車輛的車門須由後往前開啟的規定;交通事務局可直接對有關超過規定的車輛的暫時進口和註冊發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