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機動車輛、掛車及半掛車的商標及型號的核准》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
2013-07-16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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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機動車輛、掛車及半掛車的商標及型號的核准》行政法規草案。有關草案會取代現行《道路交通規章》第二十一條及《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規章》,用以規範機動車輛、掛車及半掛車(下稱“車輛”)的商標及型號的核准。新草案並清晰訂定申請核准車輛商標及型號須提交的文件,及刪除不必要的要件,藉以提升核准程序的效率。

核准車輛的商標及型號的行政法規草案遵循現行的《道路交通規章》及《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規章》的相關規則而訂定。由於上述兩個規章公佈至今已有一段時間,有關情況已有所變化,尤其須配合新技術而調整核准車輛商標及型號的規則及程序,以適應本澳的現實情況。

新的車輛商標及型號核准的行政法規草案規定,交通事務局具職權執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而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具職權核准車輛的商標及型號。車輛商標及型號的核准包括認可和檢驗兩個階段,認可階段以審查文件方式核實車輛的商標及型號、有關的空氣動力學配件、永久性結構物的建造及安裝或車廂的更改是否符合技術規格的要求;而檢驗階段則從技術上確認在認可階段所遞交的文件資料。委員會在核准商標及型號時,須確定相關車輛的載客量、總重量及其他規格。任何車輛在委員會核准其商標及型號前,均不得註冊。

有關行政法規草案並清晰訂定申請核准車輛商標及型號須提交的文件,分別是載明車輛及車架,包括永久性安裝的配件的一切技術資料,以及適當標示車輛尺寸的側視、正視及後視圖的原廠說明書;葡文簡稱“NIV”或英文簡稱“VIN”的車輛識別號碼的證明文件;製造商發出的車輛技術規格證明書;零件供應聲明書;倘有屬車輛組成部分的加裝配件的列表;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的聲明書,其內須載有由主管實體訂定的車輛稅務價格;以及法律或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藉以在認可階段已準確評估車輛狀況,並在之後檢驗階段作出核實。

考慮到社會環境轉變,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行政法規草案亦刪除了部分條文,包括申請實體需要遞交對外貿易經營人的證明文件和保證透過適當工場提供技術援助等條文,同時亦刪除從事經濟活動人士申請核准先前已獲批准的某種商標及/或型號車輛,以作銷售之用的情況之確認認可條文,藉以簡化核准程序和保障合理性。

對於改裝車輛,有關行政法規草案亦要求申請者遞交載明所有有關車輛及車架的資料圖則,目的是確保經改裝後的車輛及車架符合安全條件及相關的技術規格。至於設有油罐或壓縮缸,供運輸或儲存燃料的車輛,考慮到安全條件及預防的目的,核准程序更為嚴謹。在核准有關車輛的商標及型號前,須取得燃料安全委員會就其結構及裝卸輔助設備所作出的具約束力的技術意見,並規定此類車輛須每年接受強制檢驗。

有關法規草案接納了交通運輸業界提出的許多值得參考的意見及建議。隨着行政法規的生效,將隨即廢止《道路交通規章》第二十一條及《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規章》,且有關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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