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机动车辆、挂车及半挂车的商标及型号的核准》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
2013-07-16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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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机动车辆、挂车及半挂车的商标及型号的核准》行政法规草案。有关草案会取代现行《道路交通规章》第二十一条及《机动车辆商标和型号核准规章》,用以规范机动车辆、挂车及半挂车(下称“车辆”)的商标及型号的核准。新草案并清晰订定申请核准车辆商标及型号须提交的文件,及删除不必要的要件,藉以提升核准程序的效率。

核准车辆的商标及型号的行政法规草案遵循现行的《道路交通规章》及《机动车辆商标和型号核准规章》的相关规则而订定。由于上述两个规章公布至今已有一段时间,有关情况已有所变化,尤其须配合新技术而调整核准车辆商标及型号的规则及程序,以适应本澳的现实情况。

新的车辆商标及型号核准的行政法规草案规定,交通事务局具职权执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机动车辆商标和型号核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具职权核准车辆的商标及型号。车辆商标及型号的核准包括认可和检验两个阶段,认可阶段以审查文件方式核实车辆的商标及型号、有关的空气动力学配件、永久性结构物的建造及安装或车厢的更改是否符合技术规格的要求;而检验阶段则从技术上确认在认可阶段所递交的文件资料。委员会在核准商标及型号时,须确定相关车辆的载客量、总重量及其他规格。任何车辆在委员会核准其商标及型号前,均不得注册。

有关行政法规草案并清晰订定申请核准车辆商标及型号须提交的文件,分别是载明车辆及车架,包括永久性安装的配件的一切技术资料,以及适当标示车辆尺寸的侧视、正视及后视图的原厂说明书;葡文简称“NIV”或英文简称“VIN”的车辆识别号码的证明文件;制造商发出的车辆技术规格证明书;零件供应声明书;倘有属车辆组成部分的加装配件的列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的声明书,其内须载有由主管实体订定的车辆税务价格;以及法律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藉以在认可阶段已准确评估车辆状况,并在之后检验阶段作出核实。

考虑到社会环境转变,部分条文已不合时宜,行政法规草案亦删除了部分条文,包括申请实体需要递交对外贸易经营人的证明文件和保证透过适当工场提供技术援助等条文,同时亦删除从事经济活动人士申请核准先前已获批准的某种商标及/或型号车辆,以作销售之用的情况之确认认可条文,藉以简化核准程序和保障合理性。

对于改装车辆,有关行政法规草案亦要求申请者递交载明所有有关车辆及车架的资料图则,目的是确保经改装后的车辆及车架符合安全条件及相关的技术规格。至于设有油罐或压缩缸,供运输或储存燃料的车辆,考虑到安全条件及预防的目的,核准程序更为严谨。在核准有关车辆的商标及型号前,须取得燃料安全委员会就其结构及装卸辅助设备所作出的具约束力的技术意见,并规定此类车辆须每年接受强制检验。

有关法规草案接纳了交通运输业界提出的许多值得参考的意见及建议。随着行政法规的生效,将随即废止《道路交通规章》第二十一条及《机动车辆商标和型号核准规章》,且有关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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