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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局籲社會服務設施配合政府完善防疫接種監察工作

社會工作局
2009-03-04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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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一日起,衞生局將按第16/2008號「防疫接種制度」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要求所有為十八歲以下人士提供服務的社會服務設施,必須要求使用者出示有關之疫苗接種證明文件,尤其是托兒所更必須要求幼兒在申請入托時出示有關資料。社會工作局呼籲社會服務設施與特區政府共同合作,履行法定義務,提高本澳人口的整體免疫水平。

而為協助本澳社會服務設施掌握及執行有關規定,社會工作局亦於早前(2月18日)假澳門鏡湖護理學院2樓演講廳,為服務對象為18歲以下人士之社會服務設施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舉行名為「防疫接種制度行政法規」的講解會,由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共衛生專科醫生梁亦好主講,約有一百人出席。是次講解會的主要內容包括:介紹第16/2008號防疫接種制度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有關防疫接種證明的規定、執行該條文的技術指引以及接種證明文件內容等。如欲索取當日派發資料,可瀏覽www.ias.gov.mo。

第16/2008號「防疫接種制度」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有關防疫接種證明的規定中指出,利害關係人申請使用社會服務機構,特別是托兒所提供的服務時,必須出示個人接種手冊,除非可適當證明已被豁免應記錄於個人接種手冊的疫苗接種。而同一條款第(四)項亦指出有關單位負責查核利害關係人的防疫接種情況,並將副本存入利害關係人的檔案,以備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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