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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局吁社会服务设施配合政府完善防疫接种监察工作

社会工作局
2009-03-04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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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一日起,卫生局将按第16/2008号「防疫接种制度」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所有为十八岁以下人士提供服务的社会服务设施,必须要求使用者出示有关之疫苗接种证明文件,尤其是托儿所更必须要求幼儿在申请入托时出示有关资料。社会工作局呼吁社会服务设施与特区政府共同合作,履行法定义务,提高本澳人口的整体免疫水平。

而为协助本澳社会服务设施掌握及执行有关规定,社会工作局亦于早前(2月18日)假澳门镜湖护理学院2楼演讲厅,为服务对象为18岁以下人士之社会服务设施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举行名为「防疫接种制度行政法规」的讲解会,由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专科医生梁亦好主讲,约有一百人出席。是次讲解会的主要内容包括:介绍第16/2008号防疫接种制度行政法规第十一条有关防疫接种证明的规定、执行该条文的技术指引以及接种证明文件内容等。如欲索取当日派发资料,可浏览www.ias.gov.mo。

第16/2008号「防疫接种制度」行政法规第十一条有关防疫接种证明的规定中指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使用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是托儿所提供的服务时,必须出示个人接种手册,除非可适当证明已被豁免应记录于个人接种手册的疫苗接种。而同一条款第(四)项亦指出有关单位负责查核利害关系人的防疫接种情况,并将副本存入利害关系人的檔案,以备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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