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初級法院最近提供的消息,一名因在緩刑期內再次僱用非法勞工的食店負責人被判處入獄,即時執行。
案件是於本年二月十四日被揭發,當日治安警察局警員在某食店進行調查工作時,查獲一名非法勞工,這名工人聲稱僅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而該食店負責人則明知該名工人是沒有合法證件在澳門工作的情況下,仍然由本年一月中旬起,以月薪四千元聘用該名非法勞工,於是警方將這案件移交檢察院,對這名食店負責人控以僱用非法勞工的罪名。
由於該名食店負責人違犯了第2/90/M法律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僱用非法人士的罪名,而法院亦考慮到被告在去年八月曾經因為同樣的行為而被判以監禁,當時准予緩期執行。但被告在不足一年的緩刑期內再次觸犯同一罪行,因此,法院決定不以緩期執行所科處之監禁,以對僱用非法勞工的行為產生阻嚇作用,根據《刑法典》第四十及六十條之規定,判被告入獄四個月,並與前次獲准緩期的四個月監禁即時連續執行,即共需入獄八個月,同時,被告尚需繳付司法及訴訟費用。
僱用非法勞工的行為是屬於刑事罪行,觸犯有關法例將會處以罰款甚至被判入獄,最高可判處二年徒刑,如係再犯,判處二年至八年徒刑,上述案件的判處,希望能夠對僱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起到一種警惕作用,切勿以身試法。與此同時,勞工暨就業局在此再三呼籲市民對聘用非法勞工的事實作出積極舉報,發揮全民監察的力量,相信打擊非法勞工的行動一定會取得成果。舉報電話:治安警察局電話999;勞工暨就業局電話338808,傳真550477,一切資料,絕對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