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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審議通過《澳門基金會章程》行政法規

澳門特區政府
2001-06-06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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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今(六)日上午舉行會議,會上審議並通過《澳門基金會章程》行政法規,該行政法規具體規範《澳門基金會》的組織與運作。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在會後表示,根據立法會通過的新基金會法律規定,新設立的《澳門基金會》設有信託委員會、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

他表示,行政法規具體訂定了澳門基金會的信託委員會、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的職責、權限和組成。其中信託委員會由十五至十九名成員組成,由行政長官在澳門居民中委任一些具有功績、聲譽、能力或有代表性的人士出任,信託委員會主席則由行政長官擔任。信託委員會任期為三年,成員可以連任。

行政法規亦訂定行政委員會由三至七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委員會主席,行政委員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行政委員會任期三年,成員可以連任,但不得兼任信託委員會的成員。監事會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唐志堅表示,行政法規訂明,行政委員會有權批准低於五十萬澳門元的資助,超過五十萬澳門元的資助需經信託委員會討論和批准,若超過六百萬澳門元的資助則需經信託委員會三分之二成員的同意才可批准。

唐志堅指出,根據立法會通過的新基金會法律規定,自法律公佈日起,原澳門基金會及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將分別製作一份財產清單,並在三十日內呈交行政長官,兩基金會的財產亦將轉到新的基金會作為啟動基金。根《澳門基金會章程》行政法規,啟動基金在新的基金會開始運作後,即自動轉入新基金會的累積基金,累積基金不得

列入基金會年度開支預算內,基金會的年度開支預算只能由累積基金所產生的財務及投資所帶來的收益支付。

唐志堅表示,根據立法會通過的新基金會法律規定,澳門基金會的監督實體為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因此,行政法規也訂定了監督實體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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