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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应以最后实施犯罪事实之日起计追诉期间 假结婚嫌犯被判罪成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5-04-1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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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巴基斯坦男子甲与澳门居民己在巴基斯坦结婚。其后,甲以“夫妻团聚”方式获准在澳门居留并于1999年2月取得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2005年11月,甲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二人于2007年8月离婚。甲为了协助在巴基斯坦的两名弟弟乙和丙来澳定居而推进了一系列计划。2009年初,甲要求其公司职员澳门居民丁透过假结婚协助乙来澳定居。丁答应请求,并于同年在甲的安排下与乙在巴基斯坦结婚。2010年8月,乙以“夫妻团聚”方式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2017年7月,乙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并于翌年1月与丁离婚。2011年,已婚的澳门居民戊透过朋友认识甲,双方发展成为情侣。2012年10月,戊因怀有与甲的孩子,故通过诉讼与其配偶离婚。戊离婚后,甲要求戊透过假结婚协助其弟丙来澳定居。戊答应请求,并于2013年3月在甲的安排下与丙在巴基斯坦结婚。同年6月,戊与甲的儿子出生。在甲的安排且在戊的知悉下,丙在办理戊与甲儿子的出生登记时冒认为其父亲。2013年10月,丙以“夫妻团聚”方式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2019年8月,司法警察局接获假结婚的检举电邮,从而揭发事件。检察院对甲、乙、丙、丁及戊提出控诉。

初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甲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两项伪造文件罪及一项伪造具特别价值之文件罪,三罪并罚,合共判处四年实际徒刑;裁定乙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伪造文件罪,判处两年六个月实际徒刑;裁定丙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伪造文件罪及一项伪造具特别价值之文件罪,两罪并罚,合共判处三年实际徒刑;裁定丁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伪造文件罪,判处两年六个月徒刑,缓刑三年,缓刑条件是于两个月内向本特区支付30,000澳门元;裁定戊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伪造文件罪及一项伪造具特别价值之文件罪,两罪并罚,合共判处三年实际徒刑。

甲、乙、丙及戊不服上述判决,分别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上诉案进行了审理。就甲、乙提出有关追诉时效已届满的上诉理由,合议庭指出,在本案中有客观事实清楚显示甲、乙、丁是在共同意愿、分工合作下故意透过假结婚的方式协助乙来澳定居及误导澳门政府向乙发出澳门居民身份证。当中,甲为上述行为进行了策划、作出部署及安排,尤其是要求丁协助与乙假结婚,而丁答应配合。随后,在甲的安排下,乙与丁完成实施了相关计划,于2017年7月23日向身份证明局提交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请求,并于翌日获发及领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故此,足以认定甲、乙及丁是共同犯罪,上述三人的犯罪行为最后实施日期为2017年7月24日,亦是由该日开始计算追诉期间,而从2017年至今十年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

另外,合议庭考虑到乙、丙及戊为初犯,在平衡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需求后,改判三人徒刑暂缓三年执行,缓刑条件为各自均须于两个月内捐款50,000澳门元予本特区以弥补犯罪之恶害,并维持原审其余裁决。

综上,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甲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乙、丙及戊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

参阅中级法院第691/2023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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