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警方侦破两宗相当巨额清洗黑钱的案件,合共截获三名嫌疑人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侦办。
首宗案件中,嫌犯为一名香港男子,其涉嫌与他人分工合作,于今年5月中旬多次使用不同人士的银行卡以及身份证明文件,将内地诈骗款项在本澳两间珠宝店购买大量金器,以图将犯罪所得“洗白”,该案涉及金额约澳门元216万。目前,当局尚在追查其他涉案人士。
次宗案件中,两名嫌犯涉嫌利用多间本澳公司的银行帐户以接收超过960万港元怀疑来自内地的“电骗”犯罪所得,随后,两名嫌犯再将款项转至其个人帐户内再全数提现,藉此协助他人清洗犯罪所得。目前,当局仍在追缉案中其余在逃人士的下落。
两宗案件中,三名嫌犯均涉嫌触犯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第3条第2款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倘罪名成立,行为人可被判处至八年徒刑,倘符合加重处罚要件,相关刑罚可加至十二年徒刑;其中,首宗案件的嫌犯同时涉嫌触犯《刑法典》第251条规定及处罚的“使用他人之身分证明文件罪”,可被判处至三年徒刑。
经对两宗案件的嫌犯进行讯问,考虑案件的严重性及涉案金额相当巨大,为防止嫌犯逃离澳门及扰乱诉讼程序进行之危险,经承办检察官建议,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命令对首宗案件的嫌犯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对次宗案件的两名嫌犯分别采取禁止离境及定期报到的强制措施。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将继续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刑事侦查。
检察院提请市民谨慎管理信用卡和银行账户,如市民怀疑存在洗清黑钱或其他犯罪迹象,应及时作出检举以打击犯罪,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