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接获廉政公署移交五名涉嫌以金钱或其他利益诱使他人签署立法会选举《提名委员会确认申请表》的人士,并已采用多项强制措施。
经廉政公署调查,有人为组成提名委员会参加第八届立法会选举,透过向他人提供金钱等利益的方式,诱使他人作出签署《提名委员会确认申请表》的行为,其中一名嫌犯更涉嫌假冒他人签署提名表,以图从有意竞选的嫌犯处获得金钱报酬。
考虑到卷宗资料显示存在第3/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170条规定及处罚的“贿选罪”及《刑法典》第244条第1款a项规定及处罚的“伪造文件罪”,经检察院建议,刑事起诉法庭决定对两名主犯采用提供担保金、定期报到、禁止离境及禁止接触的强制措施,并对其余三名嫌犯采用提供担保金的强制措施。
检察院呼吁市民应共同守护立法会选举的公平、公正和廉洁,切勿为一时利益,作出与选举相关的违法行为,否则,依法将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且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147条的规定,一旦判罪,因实施选举的刑事不法行为而科处的徒刑,将不得暂缓执行或由其他刑罚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