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下简称 “基金组织”)总结自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简称“澳门特区”)成立以来,首次的澳门特区第四条款磋商(Article IV Consultation),并在今天(美国华盛顿时间2014年7月24日;澳门时间2014年7月25日)发布代表团人员报告。
特区行政当局欢迎基金组织代表团详细而透彻的评估,报告赞扬特区政府透过审慎宏观经济管理政策框架,包括采用与港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灵活的市场条件,以及严守财政纪律及维护高度金融稳定等措施,带领澳门特区一一渡过了包括环球金融危机等各项挑战,有效确保特区强劲的对外收支状况和金融稳定,而澳门特区的对外收支状况亦大致与中期的基本因素及理想的政策取向一致。
基金组织肯定澳门所采用,与港元挂钩的货币发行局制度,认为此制度最适合澳门并应继续维持。联系汇率制度是有效维护澳门特区经济和金融稳定的基石,并维持实质有效汇率大致处于均衡水平。澳门特区具备维持这个制度的各项先决条件,包括灵活劳工和产品市场、严谨的财政纪律、审慎的外汇储备管理,以及强健的金融法规及监管制度。
基金组织代表团指出,澳门特区银行体系的稳健状况进一步增强,资本充足比率上升至接近15.0% 的高水平,而不良贷款比率则下降至只有0.1% 的低位。在房地产价格估值过高甚或出现泡沫的情况下,特区实施宏观审慎与需求管理措施,减缓了市场的交投情况,尤其是在非居民买家方面更为明显。倘若房产价格仍加速向上,国际经验显示进一步收紧房地产相关税项及加强宏观审慎措施,如限制房地产相关信贷和降低第二或多套房的贷款估值比率等,均可抑制房产价格过度上升及防范系统性风险。相反,倘若房产市场大幅下滑或价格出现恐慌性调整,尤其是当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代表团强调当局在确保金融稳定为首要考虑下,决定是否需要放宽部份逆周期的审慎措施以作缓解。另外,由于澳门银行的本地贷款商机有限,银行因而持续增加其对外资产头寸。然而,鉴于本澳银行对个别地区的贷款持续增加,代表团建议当局需密切监察,并加强与外地监管机构的合作,以防范跨境资金流动所衍生的不良溢出效应。
代表团建议特区政府设立中期的预算框架,以提高财政纪律及透明度,并可确保支出增长及发展方向与财政目标一致。同时,代表团亦建议特区政府应就某些长期问题,如人口老化、经济多元,以及旅游博彩业增长放缓等,制定综合的财政评估及政策选项。
代表团指出,有关当局正合适地增强对财政储备的健全管理。澳门金融管理局已采取了更积极的方式来管理财政储备投资,并引入了多元化的资产配置和更多的资产类别,如透过外聘基金经理协助投资股票。
代表团认为澳门特区拥有亮丽的经济前景,整体经济在服务出口及投资的带动下,预计在中期内能维持8-10% 的强劲增长,而通胀在紧张的劳动力市场情况下,仍将徘徊在5.0-5.5% 左右,失业率则会维持在1.7% 的低水平。高度开放和产业集中是澳门特区经济的特征,代表团建议澳门特区应为某些能预见和不能预见的外部因素,如美国退出其非常规性货币政策、全球经济复苏步伐不稳和区内经济增长放缓等作好准备。此外,澳门特区亦需就房地产市场发展可能因基本需求因素转变而出现的本地风险保持警觉。
代表团认同特区政府以经济多元化为主要的政策方针,并认为在长期而言有助创造额外的增长动力,以及加强经济的抵御能力。代表团提出了一些策略选择,包括透过增加本地基建及社会部门的财政开支、透过区域合作协议和跨境基建设施扩大与中国内地的联系,以培育澳门特区的比较优势。此外,适度放宽输入外地雇员的政策,以及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往来邻近内地地区的便利,将有助纾缓劳动力短缺的问题。
基金组织代表团于本年4月22日至29日到访澳门,就澳门特区进行基金组织2014年第四条款磋商讨论。从2014年起,代表团拟以24个月为周期,与中国澳门定期进行基金组织第四条款磋商。基金组织协议(Articles of Agreement)内第四条款订明,国际组织需定期与个别成员进行双边宏观经济讨论。基金组织工作人员团队到访成员国收集经济和金融讯息,并与有关国家官员进行经济发展和政策讨论。当返回总部后,工作人员撰写报告,作为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Board of Executive Directors,下简称“执董会”)审议和总结磋商的基本依据。现时,基金组织分别就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进行独立的第四条款磋商。
经基金组织执董会通过,2014年澳门特区第四条款磋商的基金组织新闻稿和代表团人员报告的互联网连结如下:
1) 2014年澳门特区第四条款磋商代表团人员报告:
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scr/2014/cr14229.pdf
2) 基金组织执董会总结新闻稿:
http://www.imf.org/external/np/sec/pr/2014/pr14360.htm
http://www.imf.org/external/chinese/np/sec/pr/2014/pr14360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