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内的认可、登记、注册和执业资格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关于负责编制计划,以及指导和施行工程的技术员的资格及责任事宜,现时由《都市建筑总章程》规范。为了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近年的急速发展,以及在专业上与国际接轨,特区政府制订了《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内的认可、登记、注册和执业资格法律制度》法律草案,以便配合社会发展,更有效地规范相关行业,以及希望能藉此创设让建筑及城市规划专业具有可持续发展条件的机制。
法案旨在订定从事建筑师、景观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工程师职业的条件,并将专业资格及执行职务注册分开处理。法案规定的制度适用于拥有建筑学、景观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土木工程学、消防工程学、环境工程学、电机工程学、机电工程学、机械工程学、化学工程学、工业工程学、燃料工程学及交通工程学学士学位并拟取得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专业职衔或从事该范畴专业职务的人士,以及拟为执行计划编制、工程指导或监察职务而在土地工务运输局注册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及公司。
法案规定,设立建筑及工程专业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委员会为一合议机关,负责对拥有建筑学、景观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工程学学士学位并拟取得相关专业职衔,进行资格认可和登记。拥有上述学科专业范畴学士学位的人士且须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委员会申请办理登记:在提出申请时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申请人所拥有的学位,已完成至少两年全职或五年非全职的实习期;认可考试成绩及格。认可考试的种类、周期性及进行方式,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此外,法案建议,对委员会的决议可提出声明异议,及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法案规定,执业资格的取得须透过向土地工务运输局申请办理注册。下列者可为编制计划、指导和监察工程申请注册:持专业证明的私营部门技术员;聘有已注册技术员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驻有常设代表处,且其所营事业包括从事上述职务的业务并聘有已注册技术员的公司。注册的续期,取决于维持上述的要件,而技术员注册的续期取决于根据补充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参与持续进修活动。对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就注册和注册续期申请的决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法案对计划编制、工程指导及工程监察的专业职务作了具体规定,以及规定已注册的技术员、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及公司须购买民事责任保险,以承保执行职务时所造成的损失。在监察及行政违法行为方面,法案规定土地工务运输局具职权监察相关规定的遵守情况,并就违反关于执行有关专业职务的规定订定处罚。
在最后及过渡规定方面,法案规定已拥有上述专业范畴的学士学位者在法律生效之日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从事相关职业,如自法律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委员会申请登记,可豁免参与实习及免除认可考试成绩及格。按此规定进行登记的技术员,且在法律生效之日未注册或其注册未满一年者,须参与根据补充性行政法规规定的培训活动才能进行注册或注册续期。
此外,法案规定,在法律生效前提出的注册申请,适用现行《都市建筑总章程》的规定。在法律生效之日已在土地工务运输局有效注册的技术员、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及公司可继续执行职务,直至注册有效期届满为止;但在进行注册续期时,应遵守该法律的规定。已在土地工务运输局注册的工程技师,无须在委员会登记,可申请注册续期,并继续执行有关项目的固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