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1至25条规定,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下称本办公室)须将接收到的个人资料处理的通知依法登记及公开,让公众查询。
为执行上述规定,本办公室自2008年起,分阶段落实在公私营机构中推行强制性个人资料处理登记制度的工作。首阶段工作主要是协调各公共部门履行相关义务,在各公共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相关工作顺利完成;与此同时,不少的私营机构也履行了法定义务,向本办公室作出申报。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本办公室共收到个人资料处理的通知申报1,296份(包括公共部门917份,私营机构及个人379份),其中1,229份已经处理完毕,目前有效的登记共有933个(包括公共部门664个,私营机构及个人269个)。上述登记,载于本办公室的个人资料处理登记库。
为方便公众查阅个人资料处理登记库,提高公私营机构处理个人资料的透明度,本办公室开发了上述登记库的网上查阅系统。公众可于即日起,登入本办公室网站:www.gpdp.gov.mo使用该系统。
本办公室相信,一个良好的登记制度,会令公私营机构全面检查和理顺其个人资料处理,纠正不适当的个人资料处理方式,防止不规则情况的发生,在避免侵犯市民的个人资料的同时,亦避免因不重视个人资料保护、个人资料处理政策混乱、员工的指引或培训不足等原因而承受不必要的风险。本办公室将继续推进及完善个人资料处理登记制度,协助公私营机构理顺个人资料处理政策,依法保障广大市民的个人资料私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