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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积金制度框架》法律草案

行政会
2011-11-11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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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中央公积金制度框架》法律草案。

特区政府于二零零七年公布了关于设立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的方案,建议调整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并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二零一一年,随着第4/2010号法律的生效,澳门特区建立了第一层社会保障制度。同时,特区政府制订的第31/2009号行政法规,订定了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的一般规则,为构建第二层社会保障制度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此基础,特区政府制订了《中央公积金制度框架》法案。

法案订定了中央公积金制度框架,旨在加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退休保障和提升生活素质。

法案规定,年满十八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未满十八岁但已在社会保障基金登录的居民,自动成为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参与人。

社会保障基金依职权为每一参与人开立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

(一) 雇主、雇员及其他年满十八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供款;

(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盈余中经许可用作转入个人帐户的拨款;

(三) 澳门特别行政区转入个人帐户的启动款项;

(四) 应转入个人帐户的其他款项。

法案规定,年满六十五岁的参与人方可申请提取其个人帐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如未满六十五岁的参与人因严重伤病正负担或预计须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或正收取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所定的残疾金,且已收取超过一年,可申请提前提取其个人帐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基于人道或其他具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可例外许可未满六十五岁的参与人提前提取其个人帐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

关于澳门特区财政盈余拨款的分配,法案维持现行年满二十二岁的永久性居民,如于前一历年内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获分配该款项权利的规定。分配特区财政盈余拨款的时效为三年,自备有有关款项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计。

法案也规定,根据经第20/201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31/2009号行政法规《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的一般规则》开立的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自动转换为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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