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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積金制度框架》法律草案

行政會
2011-11-11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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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中央公積金制度框架》法律草案。

特區政府於二零零七年公佈了關於設立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方案,建議調整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並建立中央公積金制度。二零一一年,隨著第4/2010號法律的生效,澳門特區建立了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同時,特區政府制訂的第31/2009號行政法規,訂定了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為構建第二層社會保障制度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創造了有利條件。在此基礎,特區政府制訂了《中央公積金制度框架》法案。

法案訂定了中央公積金制度框架,旨在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退休保障和提升生活素質。

法案規定,年滿十八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未滿十八歲但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的居民,自動成為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參與人。

社會保障基金依職權為每一參與人開立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的主要資金來源包括:

(一) 僱主、僱員及其他年滿十八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供款;

(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盈餘中經許可用作轉入個人帳戶的撥款;

(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轉入個人帳戶的啟動款項;

(四) 應轉入個人帳戶的其他款項。

法案規定,年滿六十五歲的參與人方可申請提取其個人帳戶內全部或部分款項。如未滿六十五歲的參與人因嚴重傷病正負擔或預計須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或正收取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所定的殘疾金,且已收取超過一年,可申請提前提取其個人帳戶內全部或部分款項。基於人道或其他具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可例外許可未滿六十五歲的參與人提前提取其個人帳戶內全部或部分款項。

關於澳門特區財政盈餘撥款的分配,法案維持現行年滿二十二歲的永久性居民,如於前一曆年內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獲分配該款項權利的規定。分配特區財政盈餘撥款的時效為三年,自備有有關款項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計。

法案也規定,根據經第20/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開立的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自動轉換為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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