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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11/2003号法律《财产申报》”法律草案

行政会
2011-11-11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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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修改第11/2003号法律《财产申报》”法律草案。

第11/2003号法律《财产申报》生效至今已逾八年,鉴于社会对公共行政管理廉洁公正诉求的日益增强,以及为了落实构建“阳光政府”的施政理念,有需要对现行财产申报制度作检讨及修订。因此,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11/2003号法律《财产申报》”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 草案建议将第11/2003号法律的名称改为《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并以附件形式重新公布经加入所有修改的第11/2003号法律。

二、 草案拟引入特定公共职位或政治职位据位人财产及利益公开制度。草案规定以下人士须提交可供自由取阅的财产及利益申报书第四部分:

(一) 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

(二) 终审法院院长;

(三) 检察长;

(四) 包括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务法人在内的公共行政部门的局长及副局长,又或等同局长及副局长职位的据位人,以及该等公共行政部门的领导、行政管理、管理及监察机关的主席及成员;

(五) 公营企业、公共资本企业或公共资本占多数出资额的企业,以及公产的特许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据位人。

草案规定,申报书第四部份须载明“不动产、商业企业或工业场所、在合伙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资或其他的资本参与,以及在任何非营利组织担任的职务”。

三、 草案优化了财产申报的流程。现行法律规定,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薪俸或底薪的变动达公职索引点45点的金额须于九十日内提交最新资料的申报书。草案建议薪俸变动达公职薪俸点85点的金额才须提交。草案也规定,因终止职务或因终止职务后重新担任相同职务,距最后一次申报未超过一年,且薪俸变动未达公职薪俸点85点的情况,只须填写申报书第一部份,并在适当栏目中注明无资料更新。另外,现行法律规定,“申报人提交申报书时,可附同注册核数师或审计师的确认文件,又或官方的价值评估文件”以证明内容,草案建议修订作“可附同任何适当的确认文件,以资佐证”。

四、 草案降低了行政成本。草案规定,有关的申报表格的电子版本可从廉政公署互联网网站下载,并与纸本表格具同等效力。

五、 草案完善了申报内容及厘清意义含糊的概念。草案建议将现时《财产申报书》第一部份较易引起申报人误解的“公务员编号”修订作“部门员工编号或公务员编号”;以及于申报人的配偶或有事实婚关系者的“财产制度”项目内增加了“不适用-事实婚”、“婚姻关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登录”和“婚姻关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登录”的选项。

六、 草案逐步利用电脑技术处理申报资料。草案规定申报人可在廉署网站下载申报表格,也规定“公众可透过终审法院互联网网站查阅申报书第四部分的内容,而行政长官可透过批示订定其他公开方式”。

七、 草案修订了申报资料的销毁制度。现行法律规定,“申报人死亡五后或终止职务十五年后,即销毁申报书”。草案将此修订作“申报人死亡五年后或终止职务十年后,即销毁申报书”,但此期间“有刑事程序被提起,且在该程序中有需要取阅有关申报书,则申报书须保存至有关程序结束为止”,以及“申报卷宗的销毁须经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命令作出,被指定进行销毁工作的人员须缮立销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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