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残疾津贴及残疾人士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法律草案和《调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薪俸、退休金及抚恤金》法律草案。
《残疾津贴及残疾人士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法律草案
长期以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透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特殊教育、劳工服务、社会福利及公共房屋等政策措施,确保残疾人士的基本权利及自由,并保障和促进他们在康复与融入社会过程中能够获得所需的各种支援。
在社会保障范畴,现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残疾人士能享有的保障项目主要有社会保障基金发放的残疾金和社会工作局发放的弱势家庭特别援助中的残疾补助两项。基于残疾金及残疾补助各有特定的申请条件,并非每位残疾人士均能申领。为体现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残疾人士的关怀,回应残疾人士及其家庭的期望,政府拟定《残疾津贴及残疾人士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法律草案,建议向按残疾分类分级的评估、登记及发证制度的相关规定被评为属残疾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每年发放一次定额津贴及提供免费卫生护理服务,且受益人无须为此接受经济或资产审查。
残疾津贴的性质属社会性津贴,所有被评定其残疾程度达法定准则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均可申请。法案建议残疾津贴分为两级,包括:
(一) 普通残疾津贴:向被评定为轻度或中度残疾者发放;
(二) 特别残疾津贴:向被评定为重度或极重度残疾者发放。
法案建议普通残疾津贴为每年澳门币六千元;特别残疾津贴为每年澳门币一万二千元。
基于向残疾人士发放残疾津贴的建议源自二零零九年的施政方针,《残疾津贴及残疾人士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法律草案亦建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士如自该法律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津贴申请且获批准,只要其在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其中一年或两年具备下列所有要件,可获额外发放一份或两份津贴:(一)身患残疾;(二)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法案规定,残疾津贴受益人每年须向社会工作局作生存证明,惟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社会工作局亦可按照现行法例的规定查证,方便因个别原因而不便办理生存证明的残疾人士。
《调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薪俸、退休金及抚恤金》法律草案
法案旨落实行政长官二零一一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所提的调整现职及非现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薪俸。
法案对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附件一内表一所载薪俸表中的薪俸点100点的金额调整为澳门币六千二百元,相对于调整前的金额增加百分之五点零八。退休金及抚恤金亦依比例调整。此项调整所需的预算金额约为澳门币五亿元。
法案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