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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回应社会对社屋制度的诉求

新闻局
2009-11-17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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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代局长谭光民在回覆立法议员区锦新的书面质询时表示,为配合社会发展及居民对住屋的需求,当局在原法令基础上完成修订并公布了今年8月11日生效的第25/2009号行政法规《社会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及其附件《社会房屋的申请规章》,以及「租住社会房屋薄弱家团的收入及资产上限」的行政长官批示,新法规回应了社会多年来对社屋制度的诉求。

在社会房屋的准入条件方面,当局不仅提高了家团每月收入上限,亦增加了资产申报上限等,以接纳更多低收入人士的申请。

谭光民表示,自新法规生效后,现有社会房屋轮候名单的家团可豁免家团代表必须在澳门居住满7年、持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以及自提交申请表期限结束之日起的前3年内不得拥有物业及土地等规定,但仍须符合其他条件才能获得租住社屋。

至于超出收入上限的社屋租户,房屋局增加了退场机制,规定在收入超出上限一定年期后,才进行单方终止租赁合同,是考虑到待有关租户已处于一个较稳定的收入水平后,才退回社屋,以保证房屋资源的合理运用。

房屋局重申,特区政府将持续加紧推进公屋的兴建工作,而新一期的社会房屋已于今年9月开始重新接受申请,申请期直至本年底。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720/II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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