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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回應社會對社屋制度的訴求

新聞局
2009-11-17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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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代局長譚光民在回覆立法議員區錦新的書面質詢時表示,為配合社會發展及居民對住屋的需求,當局在原法令基礎上完成修訂並公佈了今年8月11日生效的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及其附件《社會房屋的申請規章》,以及「租住社會房屋薄弱家團的收入及資產上限」的行政長官批示,新法規回應了社會多年來對社屋制度的訴求。

在社會房屋的准入條件方面,當局不僅提高了家團每月收入上限,亦增加了資產申報上限等,以接納更多低收入人士的申請。

譚光民表示,自新法規生效後,現有社會房屋輪候名單的家團可豁免家團代表必須在澳門居住滿7年、持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以及自提交申請表期限結束之日起的前3年內不得擁有物業及土地等規定,但仍須符合其他條件才能獲得租住社屋。

至於超出收入上限的社屋租戶,房屋局增加了退場機制,規定在收入超出上限一定年期後,才進行單方終止租賃合同,是考慮到待有關租戶已處於一個較穩定的收入水平後,才退回社屋,以保證房屋資源的合理運用。

房屋局重申,特區政府將持續加緊推進公屋的興建工作,而新一期的社會房屋已於今年9月開始重新接受申請,申請期直至本年底。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720/II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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