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代主席黄蔓荭在回覆议员梁玉华的书面质询时指出,根据现行第54/94/M号环境噪音法例对有关土木建筑工程设备之使用,订定了在星期日之全日,以及在平日晚上八时至翌日早上八时期间,不准使用打桩机或气锤之规定,但被认为具有公共利益之例外情况除外。
她指出,根据现行相关法例规定,在法定时间以外进行的工程,相关实体在确认工程所有人申请的重要性及其声明不使用产生骚扰性噪音之设备和机械后,方有可能获批准其在法定时间之外,进行相关特许工程,违法者亦将按上述法令以及第79/85/M号法令的规定作出处罚。
环委会表示,已于去年底完成了草拟修改环境噪音法例咨询文本的工作,并已向多个专业团体及政府部门开展了有关的书面咨询工作,待收集和听取了相关专业意见,并完善对有关法例草案文本的修改后,将作更广泛的咨询,预计该法例可于年内进行审议。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808/III/2008。